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贾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刘红岩偿还贾振东借款20万元;2.判决刘红岩给付贾振东逾期利息12000元(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3.贾振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贾振东与刘红岩系发小关系,2016年1月,刘红岩称其亲友急需用钱,欲向贾振东借款20万元暂时周转一下,半年还款。2016年1月15日,贾振东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借给刘红岩20万元。然而,截止起诉之日,贾振东虽多次催要,但刘红岩拒不还款。 刘红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对贾振东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贾振东主张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贾振东主张与刘红岩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只提供了转账记录和账户明细,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且转账记录中转账汇款用途一栏中载明的是“货款”,本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振东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贷关系成立,故对贾振东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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