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离婚律师—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分析 北京顺义离婚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央产房,对于央产房,如果是可以上市交易法院可以直接分割判钱数,如果不能上市交易,法院是可以进行份额分割的,下面就是一起这样的案例: 案件情况: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登记结婚时间为1983年11月28日。2001年11月30日,李某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诉争房屋,2002年9月30日下发产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军后海移私字第XXXX号。2018年6月20日,李某补办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2018)海不动产权第XXXX号。2018年11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对本案诉争房屋暂不予处理。庭审中,李某和张某均表示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 现诉争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双方均表示诉争房屋为央产房,现不能上市交易。经确认,诉争房屋有西南主卧(带阳台)一间、东南次卧一间、西北杂物间一间、另有客厅、厨房、卫生间。张某表示现其居住在西南主卧,东南次卧空置。审理中,李某表示诉争房屋是单位对其军人身份的补偿,要求诉争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其按照成本价或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给予张某适当补偿。张某对此不同意,提出李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由李某按照房屋市场价格对其补偿,或由其继续居住使用诉争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诉争房屋系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由双方平均享有,即各享有50%的份额。关于房屋的居住使用,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现况及房屋实际居住情况,酌情判定诉争房屋由李某、张某共同使用,其中西南卧室及室内阳台由张某居住使用,东南卧室及西北杂物间由李某居住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李某主张诉争房屋系对其个人的补偿,要求归其个人所有,张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提出李某有过错,要求多分的抗辩理由,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某号某号楼5层2单元10号房屋由李某、张某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50%份额;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某号某号楼5层2单元10号房屋由李某、张某共同居住使用,其中西南卧室一间及室内阳台由张某居住使用,东南卧室一间及西北杂物间一间由李某居住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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