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曾考虑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两点理由:第一,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但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并未保留该条。 第二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理由主要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不宜将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转变为法律上的要求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第三种观点,法院不予处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不予处理,相当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在离婚时如果发现对方隐藏财产那么完全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进行保护自己,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必须要有大量的证据来证明,所以,在处理不了的情况下是可以法律的武器来进行办理。 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地区知名的离婚律师事务所,处理了大量北京离婚纠纷案件,针对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北京离婚房产纠纷,北京婚姻家庭纠纷,北京婚姻财产分割,等案件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维护委托人权益!赢得众多委托人的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