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法院实践中会对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进行判决离婚 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王×2,现已成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1995年经本院判决离婚。后双方仍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4月3日再次登记结婚。2015年2月7日,被告因原告通过微信与陌生人聊天产生矛盾,后殴打原告,致原告左侧第6根肋骨骨折。此后原告很少回家居住,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确已破裂。原告起诉时,要求将位于密云县×镇×村×号房产依法予以分割,但无法提交房屋批示等有效手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要求先行解决离婚纠纷,待离婚纠纷解决完毕后,另行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告叶×与被告王×1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逐渐升级到殴打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经本院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转载请注明:北京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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