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涉案工程系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分包给被告施工。2009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工程,工程范围包括上海A15公路6标工程工程设计主线高架桥暂定D区及相应设计主线范围内的地面铺道桥的桥面铺装、防撞护栏、T梁的横隔板、湿接缝及T梁现浇吊装孔的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等;××工程承台、墩柱、桥台、盖梁施工的全部土方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预应力工程、混凝土工程,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等。桥面铺装及防撞护栏工程暂定工期2个月,自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8月15日;桥梁结构工程工期暂定2个月,自2009年4月8日至2009年6月8日。工程实行单价承包,桥面铺装及防撞护栏工程中的桥面铺装混凝土(包括绞缝)为每立方米248元、桥面铺装钢筋网(含吊车费用)每吨230元……桥梁结构工程中的钻孔灌注桩凿桩头每个150元、填芯钢筋(HRB335)每吨400元……每期结算扣除结算工程款5%的履约保证金及2%的环境保护保证金,在工程完工时退还,另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待甲方、业主审计验收完毕后全部退还。2009年8、9月期间,路桥公司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其中桥面铺装及防撞护栏工程的应付结算款为610,334元,桥梁结构工程的应付结算款为2,788,167元。截至2012年12月8日,路桥公司处尚有履约保证金、安全环保保证金、质保金272,510元未支付,其中桥面铺装工程保证金74,411元、结构工程保证金198,099元 另查,就涉案二项工程路桥公司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这二份合同除加盖被告印章外,原告作为被告方人员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承包单价与原、被告的合同约定一致,同时也约定了各项保证金的扣款比例及退还条件。 审理中,原告表示系争工程由原告以被告名义承接,被告仅收取2%的管理费,被告与发包人结算后,原、被告之间无需另行结算,管理费在之前工程款中已实际扣除。 以上事实,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结算确认单、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原告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被告将分包工程通过内部承包方式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应依法确认无效。但原告完成了施工并已交付使用,被告仍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涉案工程实际由原告施工,被告与路桥公司约定的施工范围(工程量)、承包单价均与涉案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一致,现被告与路桥公司已经结算完毕,原告以路桥公司目前扣留的保证金数额作为其诉请主张的依据,经查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合同师|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272,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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