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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合同律师:买卖标的的风险如何承担?
编辑:北京经济合同律师   时间:2020/11/6

      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负担的,买受人不能因标的物发生风险而免除给付价款的义务。
  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发生风险,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标的物价值的减损程度减免买受人尚未支付的价款,或者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相应价款;合同解除的,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
  标的物发生风险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付价款的,不影响其因过错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前款所称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风险发生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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