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2019年7月3日,自诉人张嘉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与被告人刘根生的离婚诉讼,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青0105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9月12日向张嘉与刘根生宣判并送达了判决书,宣判笔录及判决书载明当事人对判决享有上诉权、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法院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嘉在上诉期限内对(2019)青0105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民终18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嘉与刘根生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根生、李琼在西宁市城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根生、李琼在西宁市城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上述事实,自诉人及二被告人均无异议,并有(2019)青0105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年9月12日的宣判笔录,2019年10月23日(2019)青01民终189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刘根生、李琼在西宁市城北区民政局2019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2019年10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重婚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本案中自诉人张嘉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人李琼明知被告人刘根生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而被告人刘根生当庭供述其只告诉李琼自己与张嘉的离婚判决书是2019年9月5日做出的、但没有告知宣判及领取判决书的时间是2019年9月12日,且自诉人张嘉当庭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琼自2018年10月起与被告人刘根生共同居住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指控事实,故被告人李琼不具有明知被告人刘根生存在婚姻关系而又与其结婚的主观故意,自诉人张嘉指控被告人李琼犯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人基于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根生领取(2019)青0105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后,明知相关上诉事项、仍在上诉期限内与被告人李琼登记结婚,属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自诉人张嘉对被告人刘根生犯重婚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根生不具有明知自己存在婚姻关系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根生在其离婚诉讼二审审理期间与李琼自愿登记离婚,重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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