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2。2011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2011年11月23日,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构成三级智力残疾。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女孩陈某2跟随原告生活,现就读于高密市康成中学。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为4.3万元。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中,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不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双方多年分居生活。现原告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女儿陈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以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为宜,故本院确定陈某2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主张陈某2的抚养费由其自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应提供方便。被告辩称,原告应履行夫妻间相互抚养义务,并主张抚养费246180元,本院根据被告劳动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给付被告抚助费20000元。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4.3万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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