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徐幕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宣小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宣小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宣小俊于2017年9月11日向我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月利率21.87%,逾期还应按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罚息。我于2017年9月11日向宣小俊的两个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3.5万元和15万元,另给付宣小俊现金1.5万元。宣小俊至今未偿还借款。 北京著名合同律师|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宣小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徐幕宏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与宣小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徐幕宏作为出借方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宣小俊作为借款方亦应履行还款义务,宣小俊未按照承诺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徐幕宏要求宣小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宣小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小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徐幕宏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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