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刘净净于2010年12月31日向闫连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因家中急用钱刘净净向闫连义借款285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该借贷关系系因给走私车辆办理牌照事宜而产生,双方共同垫资为案外人的走私车办理车牌。 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刘净净和闫连义共同商议出资为他人走私车辆办理牌照,该行为违反社会秩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人间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闫连义请求刘净净还本付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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