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案件事实 2014年9月28日,原告与首实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甲方(首实公司)为乙方(王云峰)提供劳务分包正式发票,提供单位相关证据,甲方从乙方分包工程总金额中收取5%的管理费用,并且按照分包缴纳税金;乙方在拿到甲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于10天之内必须将管理费用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甲方的管理费,乙方不得违法使用甲方提供的任何单位证件和资料。 2014年11月29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北京恩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开始施工;2015年2月9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北京恩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确定合同结算总额(含税价)为784000元,原告于2015年自行完成该工程。北京恩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至2016年1月14日间期间,陆续将784000元工程款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支付707800元工程款后,剩余款项未向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挂靠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书、银行明细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被告签定的《挂靠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北京恩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被告出借资质给原告,由原告以被告名义用以对北京恩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上述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与北京恩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原告的权益依法应予保护,现北京恩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与被告,故被告应将该工程款及时付与原告,被告虽支付原告部分款项,但剩余款项尚未支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7000元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尚欠其670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关于剩余款项系为原告交纳税款之抗辩,因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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