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24日,曹瑞平向苟会清借款50万元,苟会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曹瑞平转账50万元。2015年1月21日,曹瑞平向苟会清借款10万元,苟会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曹瑞平转账10万元。截至庭审之日,曹瑞平尚欠苟会清借款60万元未予清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苟会清与曹瑞平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曹瑞平向苟会清借款后,应当依约足额偿还。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苟会清起诉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曹瑞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苟会清同意给予曹瑞平10日准备时间,主张以2016年10月22日作为曹瑞平的最后还款日期,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曹瑞平仍未清偿借款,故苟会清要求曹瑞平偿还借款6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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