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2017年4月15日,涿州市恒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尹明(乙方)签订《北京湾认购定单》,双方约定,乙方自愿购买“北京湾”(荣域)项目110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10.24平方米,单价5719.11元/平米,总房价为630475元。 2017年7月1日,尹明与东方鼎石公司签订《北京湾项目团购优惠告知书》,双方约定,尹明于2017年4月15日自愿参加北京湾项目的团购活动,缴纳60000元洽商中介服务费,购买北京湾110-1-302房源,优惠内容为:总房款优惠壹拾万元。 2017年5月25日,涿州市恒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约定,尹明购买荣域东区109#、110#项目中的110幢1单元三层302号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110.24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单价为4412元,总价款为486379元。 另查明,2017年4月15日,尹明向东方鼎石公司支付洽商中介服务费60000元。涉案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每平方米单价4412元,总价款486379元,优惠144096元。 另,根据涿州市恒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优惠活动通知》载明,参与团购(三套及以上即属于团购)活动,在单价优惠4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总房款再直降100000元。 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居间服务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尹明和东方鼎石公司签订了《北京湾项目团购优惠告知书》,经东方鼎石公司提供服务,尹明以低于订购价总房款144096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与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优惠价款一致,东方鼎石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尹明主张东方鼎石公司涉嫌合同欺诈,骗取尹明额外的费用,既未兑现抵扣房款的优惠承诺,更未组织任何团购优惠活动,但尹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东方鼎石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其已实际享受了优惠政策,故一审法院对尹明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尹明主张应当以开发商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备案价格为基础计算优惠价格,一审法院认为,认购书系尹明签字,其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认购价格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尹明要求以备案价格为基础计算优惠价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东方鼎石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尹明与东方鼎石公司之间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尹明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洽商中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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