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西政房征字(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就北至车公庄大街、南至百万庄南街、东至百万庄居住区、西至三里河路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孙玉方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6号的公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为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 2013年12月30日,西城征收办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孙玉方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为西城区×××6号(3)正式住房4.0间,建筑面积53.3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在册户籍情况为户主孙玉方、之妻王××之女孙××;乙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计人民币618284.80元;乙方应当在西城区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将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移交给甲方拆除,甲方填写《交房验收单》给乙方收执。2014年1月1日,西城征收办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孙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选择回迁安置房为806号,房屋朝向为南向,建筑面积95.11平方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回迁安置房差价234024.00元,计入主协议的结算金额,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384260.80元;搬迁期限以主协议约定为准。孙玉方认可已收到上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38万余元。 2014年1月11日,孙玉方、征收组长、拆除单位签署交房验收单,内容为:“本人自愿将位于西城区×××6号(3)的房屋4.0间,自建房7间交予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拆除。)” 原审审理中,西城征收办提交孙玉方于2013年6月26日填写的西城区百万庄居民住房改善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百万庄居民住房改善意向调查表,以证明在项目启动前,西城征收办工作人员进行户籍情况、拆迁意愿的调查,孙玉方表示同意。孙玉方认为,上述调查表只是针对户籍情况、拆迁意愿、房屋面积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没有具体的补偿、安置面积等内容,不能证明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合法性。孙玉方称补充协议明确说明孙玉方至少建有七间自建房,而且该自建房并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因此孙玉方所建的自建房应该是合法的,但是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未就自建房进行补偿,两份协议明显显失公平。西城征收办称,针对自建房系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根据规定自建房不属于补偿范围。孙玉方另称西城征收办曾经承诺给其39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是实际没有补偿,西城征收办的行为属于欺诈,孙玉方同时提交承诺书一份对此予以佐证,该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关于甘佳美味小吃店和百万居小吃店此次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总计39万元;孙玉方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将上述两店租户抵押金退还上述租户;孙玉方领到39万元上述两店停产停业补偿金后,再给上述两租户各两万五千元补偿费;甘佳美味小吃店及百万居小吃店、烟店及附属自建房在2014年1月1日下午14点交给指挥部;指挥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承诺,完成上述事项后,指挥部及时给付孙玉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金39万元。于庆礼、何源在该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所载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西城征收办对此不予认可。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孙玉方与西城征收办所签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玉方以西城征收办未给付其承诺书中承诺的39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为由主张西城征收办的行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若孙玉方与西城征收办就承诺书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关于孙玉方主张前述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未对自建房进行补偿、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一节,孙玉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自建房属于征收补偿范围,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补偿数额显著偏低,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其上述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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