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范×与张×于2009年7月通过婚恋网相识,2009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10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1月后开始分居至今。2012年12月15日张×在给范×所在单位警卫局保健处护士长的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本作(着)对军人的信任和对中央警卫局的高度敬仰,我同意先领证后恋爱,我们于2009年11月10日领了结婚证”,“如果范×已经没有要继续这个婚姻的想法了,我恳请组织上能够教育范×正视自身的问题,要用一个军人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婚姻的事是夫妻俩自己的事情,好合好散,也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把父母牵扯进来,用所谓撒泼耍赖,甚至威胁恐吓等手段来解决问题。”原审中范×表示其对律师有崇拜之情,张×曾向其表示自己是律师,通过了司法考试,是有执照的律师,但张×实际不是律师,张×在婚前没有履行忠实义务,存在欺骗范×的情况。范×档案中结婚函调登记表张×简历部分明确写明:“2000.7-2006.7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国际部律师;2006.8-至今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在审理中承认其确实与范×说过自己是律师,但否认与范×谈论司法考试和执业律师的事,张×承认其不是注册律师,也没有律师资格证。2013年9月5日原审法院庭审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原审中张×表示:“2014年4月回北京后给范×打过电话,商量两人的生活和投资问题,范×说要预约时间,之后也就没有见面。”范×对此不予认可,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9月5日后,为改善双方感情作出过努力。在原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张×虽表示不同意与范×离婚,但表示同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提出了具体调解意见,并对部分财产的分割与范×达成了一致意见。 北京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刘文元与邵贤华代表东方百盛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履行。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合同》的同日,邵贤华给刘文元出具《证明》,认可"西院树木属刘文元"。邵贤华系东方百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出具《证明》的行为代表东方百盛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此外,2011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约定380万元包括"地上物、树木";但是,2012年5月31日的《证明》则称"西院树木属刘文元"。这一约定应当视为双方对原有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邵贤华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范围内的杨树归邵贤华所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东方百盛公司认为邵贤华与刘文元系多年朋友关系,可能出于私人原因而出具《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确认刘文元与邵贤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中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卜落垡村西的一百三十六亩土地上的杨树归刘文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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