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1日,戴宗向经晓东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向经晓东借人民币拾贰万元整,期限为24个月,于2018年10月1日一次性还清”。落款人为戴宗,并写有戴宗的身份证号。至今,戴宗未向经晓东支付欠付借款。 北京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晓东向戴宗提供借款,戴宗出具借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经晓东按约定向戴宗提供了借款,戴宗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经晓东要求戴宗返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经晓东要求戴宗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戴宗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戴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经晓东借款本金12万元; 二、被告戴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经晓东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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