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二手房时,很多卖家会选择同时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当买家通过第一家中介带看房后,还能再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该套房屋吗?这样做会构成违约而需额外多支付中介费或违约金吗?北京房产律师认为买家完全有选择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权利,无须为前次的带看行为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韩先生通过某甲中介公司带看了一套房屋,看房前韩先生根据甲中介公司的要求签署了《看房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韩先生或家属未通过受托方成交,或经受托方签订合同后逃付中介费的,韩先生需按房屋报价的2%赔偿受托方中介费,并承担受托方为追讨上述费用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但由于甲中介公司无法与卖家协商达到韩先生对房屋转让价格的要求,韩先生未通过甲中介公司购买该房屋。之后,韩先生又通过某乙中介公司带看了该套房屋,并与乙中介公司、卖家签订了该套房屋的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等,最终完成交易。 甲中介公司在得知房屋已成交后,立即起诉韩先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付中介费等各类费用20余万元。 做了被告,韩先生觉得很冤枉。是甲中介公司无法与卖家谈拢价格,自己才选择了乙中介公司,且也付了中介费用,自己毫无过错。 为此,韩先生找到了北京房产律师,经分析认为争议焦点是韩先生未通过甲中介机构购买房屋是否违反《看房协议书》的约定并应按约定进行赔偿。本案所涉的《看房协议书》签订目的为了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机会而“跳”过中介,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然而,在甲中介公司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后,韩先生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并未利用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因此,韩先生有权选择中介机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的权利,且不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认为,出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出售或者买方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获得相同房屋信息,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据此驳回了甲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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