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姚某3(1998年4月7日去世)与王某(2019年10月20日去世)生前系夫妻,育有一女一子,即长女姚某1、次子姚某2。 涉案房屋原系姚某3承租的公有住房,后姚某3去世,承租人变更为王某。2013年6月9日,王某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总建筑面积67.32平方米,购房款为71114元。2013年8月27日,涉案房屋登记至王某名下。 庭审过程中,姚某1提交:1.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自2012年6月12日至2019年10月20日的住院费单据;2.护理明细及支出;3.尿不湿费用;4.购买佛心座椅、蛋白粉以及生活费;5.姚某1为母亲支出的门诊费用以及为母亲王某去世后支出的丧葬费用,证明其作为女儿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此姚某2不予认可并提交王某住院病案,证明王某因身体疾病,自2012年6月起至去世一直处于住院状态;提交姚某2及其妻子高某的探视记录,证明姚某2及其妻子对老人予以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提交购买纸尿裤以及护理费用明细,证明姚某2对王某予以照顾。针对上述证据姚某1不予认可。 庭审过程中,就王某居住情况,姚某2表示从2009年至2011年王某因病在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就诊住院,2012年6月起至2019年10月去世,一直在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姚某1自2009年从日本回国后就居住在涉案房屋。姚某1表示其于2001年去日本工作,2007年从日本回国,一直与母亲王某同住,方便照顾母亲。 法院观点: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其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考虑到姚某1的居住情况,法院仅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予以确定。就姚某2、姚某1各自继承比例,姚某1虽主张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但其提交的各项费用支出无法完整反映扶养情况,且被继承人王某自2009年以来因病一直在住院,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应由继承人各自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