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面的前提是需要全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8条也明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父母全款出资购房要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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