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8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书》,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保定市,建筑面积132.81平方米,单价16816元,总价款2233333元。合同还约定:甲方(原告)交付定金20000元,首付款1103333元,其他购房款于2018年9月18日付清;房屋交付时间2020年6月30日,并约定了延期交房顺延期限等;同时约定了逾期交房及逾期交付房款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乙方(被告)保证在房屋大产权证下来之前办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首付款加定金总计1123333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增加的5万元电商费诉求,未依法补交诉讼费。 北京房产合同律师告诉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故本案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对被告辩称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不予支持。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所收原告购房款1123333元应予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等损失,因购房合同上明确写明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被告并未故意隐瞒,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仍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北京房产合同律师法律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北京房产合同律师友情提示:出现纠纷时不要心急,要相信法律,保存好证据,去法院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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