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原告在岷县常年从事猪肉买卖生意,被告在岷县中医院隔壁经营大肉面馆期间一直在原告处购买大肉。2017年1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大肉后拖欠肉款,并出具欠条一份,称日后给付,但被告至今均未支付原告欠款,无奈遂诉诸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大肉款502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均未支付原告欠款。 北京经济合同律师告诉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1、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身份的事实。 2、原告提交2017年1月22日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被告赵江明欠原告大肉款5027元的事实。 北京经济合同律师告诉你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提供商品,被告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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