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案件双方陈述 原告滕云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已退返汽车的购置税及其败诉后应承担的交通费、差旅费、租车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34672.63元;2、诉讼期间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在被告处购买福特翼虎牌汽车一台,因其销售欺诈引起诉讼并败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退一赔三。但该车的购置税及其败诉后应承担的交通费、差旅费、租车费、误工费等费用不含在该判决书之内,应该给付但尚未给付,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方长福公司辩称:1、原告诉被告本案纠纷已经被(2016)京0114民初47号、(2017)京01民终345号案件涵盖,系重复诉讼;2、(2017)京01民终345号民事判决退一赔三赔偿数额足以弥补原告全部损失;3、原告本案全部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其提供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发票大部分与本案无关。其主张的差旅费数额严重超出了解决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实际数额。 北京合同律师|法院观点,原被告因购车产生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之前原告诉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三倍的金额加倍赔偿原告。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费用,其中部分费用已在在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进行过主张,部分费用原告主张系在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结束后新发生的费用。则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未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的费用能否予以支持。 北京合同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常情况下,合同被撤销后,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负担,该负担以无过错方的损失为限。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欺诈行为中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即消费者可不以其损失为限、而是以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主张赔偿费用,超出损失的赔偿部分具有惩罚性质。由于该增加的赔偿已经涵盖了消费者的损失,故在消费者已经主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费用后,对其因合同被撤销产生的损失另行提出的赔偿请求,若未超过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的,不应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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