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案件双方陈述 原告兴昌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轮胎款59600元;2、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违约金。兴昌销售部开庭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56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日至7月25日期间,王全民从兴昌销售部处购买轮胎,截至2020年1月24日,被告给原告签署欠款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9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未还款,遂提起本案之诉。 被告王全民答辩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将向被告的债务人追要后偿还原告。 北京合同律师|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王全民与兴昌销售部通过口头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兴昌销售部向王全民交付了货物,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王全民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对于兴昌销售部主张的逾期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违约金中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相应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兴昌销售部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欠款条》出具之日起算,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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