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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离婚后仍然可以主张返还原物
编辑:北京离婚律师   时间:2020/10/16

北京离婚律师|双方观点

邵泽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徐振强向原告返还牌号为×××金杯小客车、牌号为×××五菱小客车、牌号为×××金杯小客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丰台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7)京0106民初22759号民事判决,判决×××的金杯牌小型客车、×××的五菱牌小型客车、×××的金杯牌小型客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将车辆交付原告,故原告起诉。

徐振强辩称,离婚前车辆由原告使用,我们没有用过,原告将车辆给其他公司使用了,放在谁那我不清楚。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离婚律师|事实经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邵泽香与徐振强原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就邵泽香起诉徐振强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7)京0106民初22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邵泽香与徐振强离婚,牌号为×××的金杯小客车、牌号为×××的五菱小客车、牌号为×××的金杯小客车归邵泽香所有。后徐振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京02民终1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邵泽香主张涉诉车辆均由徐振强使用,提交了双方于2018年6月20日、2019年9月11日在离婚案件中的开庭笔录,徐振强在两次笔录中均陈述六辆车都在其手中。经质证,徐振强主张当时说的是邵泽香的公司在使用涉诉车辆。

徐振强提交了《关于敦促尽快处理内部矛盾、结算货款的函》及北京清欣玉果商行、北京振强锦泽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欲证明邵泽香名下公司与其他公司有业务往来。上述证据中无关于涉诉车辆的内容。经质证,邵泽香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北京离婚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车辆判归邵泽香所有,徐振强无权占有,应将该车返还给邵泽香,故对邵泽香请求徐振强交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徐振强辩称离婚前涉诉车辆由邵泽香使用,与其在开庭笔录中所做陈述不符,本院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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