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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夫妻互有抚养义务
编辑:北京离婚律师   时间:2020/10/16

北京离婚律师|双方陈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自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自2015年开始患有心脏病、心梗、糖尿病、肠道病等多种疾病,被告作为原告的妻子应对原告进行扶助和照料,但是被告对原告不尽扶助责任,而是离开原告,对原告不关心,不照顾,不来看原告,不给原告打电话,而且还把原告拉黑,造成原告生活困难,经常吃不了饭,看不了病,被告对原告有遗弃是违法犯罪的,原告要求被告回家照顾原告并每月给原告4000元雇保姆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自己患有多种疾病,之前患癌症现在复发了,并且我也没有收入,一个月就2000块钱,另外,原告对我和我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我精神处于抑郁状态,多梦等,没有办法工作。原告自己有四个儿子,每个月有退休金,并且还有房屋向外出租,足以支付自己的生活所需。2019年的时候原告起诉我离婚,后来我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撤回了起诉,之后我又起诉了原告离婚,现在正在诉讼过程中。

北京离婚律师|事实经过

  原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9年7月4日,李某曾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纪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后撤回起诉。之后,纪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

2019年10月25日,李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纪某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李某对纪某的房产赠与,后西城区人民法院已该案不属于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该案目前在审理过程中。

关于收入情况,双方认可现原告每月收入约2600元,被告每月收入约2000元。

另外,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的教师资格证,欲证明被告在外面做家教每月收入约40000元。被告教师证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原告所称的做家教收入情况不予认可。

原告提供2015年朝民初字第59380号判决书一份,系原告起诉其子李昭君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在上一案件中,其子李昭君无收入,但是法院依然判决其子每月向其支付扶养费700元。被告对此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主张原告有两套房屋向外出租,一套房屋租金2800元,一套房屋租金2900元。被告另主张原告向外出借款项,收入利息。故认为原告足以支付自己的生活所需。原告称其确实有两套房子向外出租,但是房屋租金是一套1500元、一套是1600元,且没有向外出借款项的事。

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3月不再对其履行照顾义务,被告称2019年4月因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到其居住地砸东西,其不再去原告住处。

被告提供照片、病历等,欲证明原告曾去其住处打砸并对被告实施暴力,原告庭审中表示曾去砸过东西,但是没有家暴的情况,并表示之所以去砸东西是因为其曾把一套房子过户给被告,过户之后被告便不再照顾原告,故去被告住处找被告,发生冲突。

北京离婚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称被告不履行对其扶助和照料的义务,故要求被告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自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治疗,且收入水平不高,而原告虽年龄较大,患有疾病,但是有稳定收入,且收入水平高于被告。根据双方目前的状况,双方现已分居,在双方分居后,各自掌握各自的收入,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扶养费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称的被告每月做家教收入40000元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另需指出的是,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同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亦不同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该义务是相互的,而扶助的义务不仅仅体现在扶养费用的支付上,亦包括身体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作为夫妻,理应相互扶持,不应是一方付出,一方索取。原被告均系再婚,本院希望双方都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深刻反思各自的行为,互相理解和支持,在危难时刻能够相濡以沫,共渡难关,而不是动辄诉诸法院,徒增双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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