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案件事实 胡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胡某、李某离婚。事实和理由:结婚二十年来,李某喂养流浪猫十多年,大部分工资收入用于喂养流浪猫。逢年过节从不参加家庭聚会,还不让其朋友到家里做客,亦不履行夫妻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主观臆断,唯心主义,李某在一审期间未对胡某的起诉进行答辩、质证,故胡某提起上诉。
李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胡某、李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某、李某于1993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应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自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七年的婚龄,彼此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应倍加珍惜。鉴于胡某、李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胡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胡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事实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胡某与李某系自主结婚,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胡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审法院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双方应当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综上所述,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离婚律师友情提示:对于离婚案件,如果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那么不要上诉,因为上诉法院也是维持,还是等半年后再起诉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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