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名王乙,2011年6月4日生育一子名王丙。婚后因双方对抚育子女方式产生分歧,时有争执。2011年11月1日起原、被告分居。2011年11月28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改善,原、被告共同生活。2013年1月初,被告带着女儿前往其父母处居住。2013年1月18日,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原、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3月4日,被告带女儿去其母亲处生活,照料其母亲生活(被告母亲患XXX疾病,手术后不久)。2014年3月13日,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于2014年5月7日判决不准离婚。嗣后,夫妻关系未改善,双方仍然分居。现王乙随被告共同生活,王丙随原告共同生活。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之间因生活理念不同,矛盾不断。近年来,原告多次提出诉讼,执意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然要求和好,但无措施让原告回心转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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