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议离婚律师|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现有住房面积351.6平方米,来源于购买和自有,性质为个人;离婚后,原告拥有187.88平方米,一楼底层东一间二层两间三层两间,楼后厨房两间;被告离婚后拥有163.87平方米,一楼底层西边两间二楼西一间三楼西一间,楼后卫生间一间,路南一间。双方于当日领取了离婚证。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泰县村镇建筑许可证、协议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北京协议离婚律师|裁判结果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且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所涉本案讼争住房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条款对原、被告具有法律拘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该条款履行。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本案讼争住房归其所有,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坚决要求按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因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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