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北京继承律师 赵某7,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2020年5月24日死亡。1997年10月,赵某7与刘某离婚,未生育子女,无过继收养子女。赵某8与姜某为夫妻,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赵某3、赵某4,赵某1、赵某2、赵某5、赵某7。姜某1961年3月31日死亡,赵某82007年4月15日死亡。姜某死亡后,赵某8未再婚。赵某3、赵某4,赵某1、赵某2、赵某5为赵某7法定继承人。 北京市西城区×××1层房屋登记在赵某7名下,为赵某7遗产。 一审诉讼中,赵某4、赵某5当庭表示将其所应继承的案涉房屋的份额赠与赵某3,赵某3表示接受赠与。 一审庭审中,双方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方米12万元,共计250.44万元。 一审庭审中,赵某1称一直照顾赵某7,赵某7生前28年与其共同吃住,平时由其与家人帮助赵某7料理家务,要求多继承赵某7遗产份额。对此,赵某3称,赵某7生前有工作,有收入,虽与赵某1住同一院落,但是平时在单位吃饭,逢年过节到赵某1家吃饭。赵某7平时身体健康,患病突然,当日便脑梗后死亡,不同意赵某1多分案涉房屋。赵某4、赵某5均认可赵某3所述,赵某7有工作,有收入,生活自理,别人只是简单的做被褥等料理家务,不同意赵某1多分赵某7遗产。 法院观点: 北京继承律师提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双方均为被继承人赵某7的兄弟姐妹,因赵某7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其遗留的案涉房屋由其兄弟姐妹作为其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予以继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应由赵某3、赵某4、赵某1、赵某2、赵某5五位继承人平均继承。一审庭审中,赵某4、赵某5同意将其所继承的案涉房屋的份额赠与赵某3,赵某3当庭表示接受赠与,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一审诉讼中,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每平米12万元计算案涉房屋市场价值,经核算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250.44万元。赵某3要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支付相应份额的折价款给付赵某1、赵某2,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赵某1主张其与赵某7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中,对赵某7照顾较多,要求多分其遗产,因其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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