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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留置权是怎么规定的?
编辑:北京合同律师   时间:2020/9/8

  留置权的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这是与其他权力不一致的地方。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和质权,谁优先?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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