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2018年3月1日英曼娣公司(乙方、受让方)与信誉至达公司(甲方、出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了: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事项:1.1甲方合法拥有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太百货”)241177.02元的债权(《承包经营百货合同》【合同编号:xxx号】和《承包经营百货合同》【合同编号:xxx号】项下的设柜保证金40000元、施工押金4816元、督导证押金50元、供应商押金50元以及两份合同项下君太百货所欠货款196261.02元,共计241177.02元)(大写:贰拾肆万壹仟壹佰柒拾柒圆零贰分);1.2甲乙双方约定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价款为205000元(大写貳拾万零伍仟圆整);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2.1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2.2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到君太百货,并将通知材料交付乙方;2.3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将原始凭证交于乙方;2.4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5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所有原始凭证和债权转让通知材料之日(以最晚时间为准)起三日内将转让价款2050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在庭审过程中,英曼娣公司及信誉至达公司出具并确认了债权原始凭证,现信誉至达公司未向英曼娣公司交付债权原始凭证,造成英曼娣公司无法实现债权。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根据英曼娣公司及信誉至达公司之间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转让债权,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过程中,信誉至达公司亦表示其与君太百货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故信誉至达公司自愿将其拥有的到期债权依法转让他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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