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2016年7月15日,双方在麦田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那未以299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论名下的涉案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税费由那未负担。2016年8月10日,李论出具声明称涉案房屋系赠与所得,无查封抵押,可以正常交易。2016年8月16日,那未向地税局交纳了契税415930.8元,以李论的名义交纳了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692344.5元。 2016年11月7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房屋交易文件买卖。买卖双方应于2016年11月15日前办理网签注销手续,于办理完网签注销手续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退税手续,出卖人应积极配合买受人办理退税手续,出卖人在收到退还的所有房屋税款后5日内将该笔款项退还买受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税务机关问题导致房屋税款无法退回,则与出卖人无关。买卖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按房屋成交总价每日千分之零点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已经涉案房屋的买卖签订了解除协议,双方均应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那未以李论名义交纳的1692344.5元税款是否应该由李论赔偿那未。对此法院认为,李论虽称已配合那未办理了退税手续,但根据地税局的陈述,该笔税款未能退还的原因系因李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所致,并非双方在解除协议中因税务机关的问题。现该笔税款迟迟不能退还已对那未造成了损失,故李论应向那未赔偿该笔税费。 对那未主张的违约金一节,法院认为,李论并非属于收到退费后未及时向那未支付的情形,故那未主张按照《解除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一、李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那未税费一百六十九万二千三百四十四元五角。二、驳回那未的其他诉讼请求。李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16元,均由李论负担(那未已交纳,李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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