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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民间借贷起诉获胜
编辑:北京律师   时间:2020/11/14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2015年9月19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易初莲花超市门前(东向西方向),甲方(丰枫、史洋、李思明、高玉鹏)四人酒后滋事,拦截并拍打乙方(吕会义、朱丹)车辆,乙方下车后,殴打乙方吕会义。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奥运村派出所(以下简称奥运村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调解处理此事,不要求依法处理;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8万元;3.乙方放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4.此调解书签字生效。

同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易初莲花超市门前(东向西方向),甲方(丰枫、史洋、李思明、高玉鹏)四人酒后滋事,拦截并拍打乙方(王祖德、詹小冬、詹小翠)车辆,乙方下车后,殴打乙方。经奥运村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调解处理此事,不要求依法处理;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2万元;3.乙方放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4.此调解书签字生效。

同日,史洋通过转账方式向王祖德支付赔偿款12万元,通过转账方式向吕会义支付赔偿款3万元并给付现金5万元。王祖德及吕会义向史洋出具了相应的收条。

因高玉鹏未参与此事,史洋、丰枫和李思鸣共同协商该20万元赔偿款由史洋、李思鸣各承担6万元、由丰枫承担8万元。同日,李思鸣向史洋出具了《借条》,其上载明:“本人李思鸣于今日向史洋借款6万元用于赔偿在2015年9月19日凌晨酒后伤害的对象,该笔款项于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清。”李思鸣在该《借条》落款处签名并按了手印。上述借款6万元李思鸣至今未还。

诉讼中,李思鸣对上述《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借条》中的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但其后并未按本院要求提交比对样本。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思鸣虽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结合《借条》及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史洋与李思鸣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史洋作为出借人,已经通过代垫赔偿款的方式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李思鸣作为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李思鸣在《借条》中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尚欠史洋借款6万元未还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史洋要求李思鸣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史洋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一节,因李思鸣承诺了还款期限,其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的确给史洋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史洋有权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即2016年1月1日起算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为217.5元。故本院对于史洋要求李思鸣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17.5元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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