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2011年12月30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50万元。2012年10月26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20万元。 2012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被告于2012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用人民币70万元,若到期无法偿还,本人愿以名下房产作为偿还,借款人被告。 经询,原告称因其是老师,通过朋友介绍帮被告翻译材料认识的被告。被告借款说是要在上海买房,故原告转账出借给被告共70万元,被告将两笔钱汇总后出具了一张借条,但被告分文未还。 原告提交了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以佐证上述事实。 北京专业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能够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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