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魏振鸣与魏富丽系兄妹关系,二人父亲魏永茂于1987年12月9日去世,母亲沙俊于1975年去世。丰台区蒲黄榆四里5楼东单元29-30号房屋系一套两居室房屋,共用一个防盗门。29-30号房屋原承租人为魏永茂,1992年3月承租人变更为魏振鸣,魏振鸣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东铁匠营分中心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16年12月22日,魏富丽将防盗门锁更换,入住30号房屋,并将原30号房屋内的物品挪至29号房屋。秦鑫、王群表示其并不长期居住在30号房屋,只是为了照顾魏富丽偶尔来30号房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魏振鸣取得29-30号房屋的公房承租权,其拥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魏富丽擅自将防盗门锁更换后入住30号房屋,并将原30号房屋内物品挪至29号房屋,侵犯了魏振鸣的合法权益,故魏振鸣要求魏富丽返还29-30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秦鑫、王群为照顾魏富丽偶尔在30号房屋内居住,二人应与魏富丽一同负有返还29-30号房屋的义务。魏富丽未经魏振鸣同意,擅自入住30号房屋,导致魏振鸣一家无法居住,应向魏振鸣支付房屋使用费,具体费用由本院酌定。魏振鸣已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东铁匠营分中心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需再由法院确认其对29-30号房屋享有使用权。魏振鸣要求魏富丽户口从30号房屋内迁出,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魏富丽认为魏振鸣取得29-30号房屋的公房承租权不合法,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魏富丽认为其户口在30号房屋内即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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