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网|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因在同一单位工作相识,于2007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皆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2月3日生育一子马兆卿。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月,被告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并于2014年2月5日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现被告仍在北京市收容教育所接受教育。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2014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马兆卿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关于抚养权一事,原告与被告均主张抚养马兆卿。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同意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北京离婚律师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的嫖娼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及身心健康考虑。原告与被告于婚后育有一子马兆卿,现双方均主张抚养该子,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及子女情况,本院认为婚生子马兆卿现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的数额,由本院结合马兆卿的实际需要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予以确定。本案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马×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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