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网|案件事实 原告于2013年7月2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向被告交付买房定金5万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房山区的佳和家苑项目×幢×室房屋。原告在2013年8月11日到被告处交付首付房款654297元,并希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在买卖合同订立当日,被告要求原告必须订立“佳和家苑项目商品房委托装修协议”才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否则,不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不予退还定金。无奈之下,原告被迫和被告订立委托装修协议。委托协议订立之时,由于该协议是原告受胁迫所签,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的基础由此产生。 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后,原告共向被告交付装修款123550元。 在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装修协议订立之后,被告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并没有按照事先宣传的那样进行绿化等配套实施,房屋质量频出问题;被告并没有将委托装修协议中的具体内容细化;同时,原告在和其他业主交流中得知,原告的装修款项要高于其他业主的装修款,等等,对此一系列原因,导致原告对被告的委托产生极度的不信任,因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解除与被告的“佳和家苑项目商品房委托装修协议”,并要求被告在限定的日期内联系原告或者代理人,退还缴纳的装修款,但被告对原告的要求继续不予理睬。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判决:1、确认原、被告的《佳和家苑项目商品房委托装修协议》于2014年6月26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的装修款123550元,从2014年6月3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法院确定的返还装修款之日为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离婚律师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双方应属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不同意变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司宇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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