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2012年8月被告以开花苑资金不够为由向原告借款。同年8月13日,原告从美国向被告在北京的账户汇款1.5万美元,按当时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3443,合人民币95499.99元。被告当时说好一个月还。后原告联系被告,被告不接电话。被告至今未还借款。因此,诉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借欠款并支付利息。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及暂住人口信息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之间的邮件3份;时间分别为2012年8月13日2份,2012年8月14日一份;3、美国银行给原告的电子版通知;4、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时间为2012年8月12日。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8月被告王芳以要开画廊为由向原告杨晓英借款。同年8月13日原告杨晓英从美国给被告王芳在北京的中国银行账户34×××63汇款1.5万美元,按当时银行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95499.99元。当时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利息。逾期后,被告不接原告电话,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诉于本院。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王芳欠原告杨晓英借款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5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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