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网|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赵x与郭×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即长子郭×2、次子郭×3、三子郭×4。赵x于1999年5月28日死亡。 赵x于1998年7月30日取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赵x,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房屋系赵x与郭×1之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3表示上述房屋系其出资20000余元购买,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庭审中,被告郭×3表示将其所继承的上述房屋中的遗产份额赠与原告郭×1。被告郭×3另表示赵x留有遗嘱,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派出所证明、死亡证明、产权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北京离婚律师网|法院观点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产权登记人为被继承人赵x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系赵x与郭×1之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在被继承人赵x死亡后,其中一半分出为原告郭×1所有,其与作为赵x的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被告郭×3表示将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原告郭×1,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被继承人为留有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依法予以继承。本院按照双方当事人应当继承的法定继承份额确定原告郭×1享有涉诉房屋75%所有权份额,郭×2和郭×4各享有涉诉房屋12.5%所有权份额。被告郭×3另表示赵x留有遗嘱,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郭×2、郭×4经本院合法传唤,五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房屋一套归郭×1、郭×2、郭×4按份共有,其中郭×1享有百分之七十五所有权份额,郭×2、郭×4各享有百分之十二点五所有权份额(郭×1、郭×2、郭×4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相互配合办理上述房屋之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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