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事实 2017年4月15日,原告刘旭与被告北京圣君乾坤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北京圣君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通瑞嘉苑xx;2、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1日;3、房屋租金为每月3700元,支付方式为按季缴纳。原告表示被告未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共六个月的房租,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经缴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的房租。 另查,涉案房屋产权号为京20**通不动产权第XXXX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法院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1日,租金为每月37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支付,原告依据《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向被告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其已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房屋租金22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37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示因为疫情原因,该违约金放弃主张,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圣君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刘旭支付房屋租金2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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