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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融资租赁合同分析
编辑:北京律师   时间:2022/5/11

北京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2013128日,吉运公司与新富国公司、跃天财富公司订立编号为20130128002的《融资租赁合同》,由吉运集团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30辆重汽豪沃天然气重卡,并出租给新富国公司。租金总额为9828000元,租赁期为24个月,自2013220日起至2015220日止。每辆车共应交租金327600元,每月应还租金13650元。利息非一次性交清,月利率为1%,利息按每次还款的后余额计收。每辆车每月管理费为200元。关于违约责任约定,新富国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天,应按欠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吉运集团支付违约金。新富国公司迟延超过30天的,吉运集团可以要求新富国公司立即支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全部租金。跃天财富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每迟延一天,应按相应金额的万分之五向集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担保条款,约定跃天财富公司承诺为新富国公司履行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新富国公司承担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吉运集团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同时,跃天财富公司为吉运集团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的债权为吉运集团就编号为20130128002的《融资租赁合同》向新富国公司收取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吉运集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列表对单辆车的租金、利息等各项费用的每月支付方式及数额做了具体说明:剩余本金327600元,月还租金13650元,月利率1%,月管理费200元。但在吉运集团提交的还款明细表中又另载明了新富国公司向吉运集团交付租金、利息、管理费的时间为自2013412日起至2015312日止,在每月的12日交付。合同签订后,新富国公司于201343日至201379日期间共向吉运集团交付了四个月的租金1638000元、利息368550元、管理费24000元。按合同约定,现尚欠吉运集团到期和未到期租金为8190000元以及201379日后的利息和管理费。庭审中,新富国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中表格所列明的327600元剩余款项是其所欠吉运集团的全部租金,而非单辆车的应付租金,吉运集团予以否认,新富国公司也不能提交付款凭证。吉运集团要求新富国公司、跃天财富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剩余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违约金按剩余总租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新富国公司则认为应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支付了利息就不应再支付违约金了。对于管理费,被告新富国公司认为其不合理,应予扣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吉运集团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撤销租金担保书、还款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北京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吉运集团与新富国公司、跃天财富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吉运集团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新富国公司却未能按约定全部履行自己应交纳租金的义务,故吉运集团要求新富国公司给付所欠租金和剩余租金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吉运集团诉求新富国公司、跃天财富公司应支付的租金为8180940元,低于实欠的租金8190000元,因其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增加请求,故应按其诉求的8180940元来确定被告应付的租金款额。吉运集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列表明确了单车的剩余租金、利息、管理费等支付方式及数额,而新富国公司则辩解称该剩余租金为其交付租金后尚欠吉运集团的全部租金,但吉运集团不予认可,新富国公司也不能提交其付款凭证,故对新富国公司该辩解不予支持。作为承租人的新富国公司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并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现吉运集团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吉运集团提交的还款明细表中载明租金、利息、管理费的交付期限为2013412日至2015312日,其滞后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利息和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又因吉运集团诉求的租金中含有未到期租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按自新富国公司欠交租金之日起至吉运集团起诉时止的到期未还租金确定为宜。吉运集团于2014218日提起诉讼,新富国公司交租金至201379日,期间共7个月,应付租金为13650元×30辆车×7个月=2866500元。据此,利息应自2013713日起按新富国公司应付租金8180940元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违约金应自2013813日起按到期未还租金286650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至于管理费,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故应按照合同履约,但应计算至采取保全措施之日即20141016日(即日,因跃天财富公司申请对新富国公司租赁车辆依法进行了查封)止为宜。新富国公司已支付吉运集团管理费至201379日,截止到20141016日,未支付管理费共15个月,30辆车,每车每月200元,应支付管理费为200×30×15=90000元。跃天财富公司作为新富国公司的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新富国公司支付吉运集团租金81809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713日起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新富国公司支付吉运集团自2013813日起以2866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新富国公司支付吉运集团管理费90000元;四、跃天财富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839元,由新富国公司负担;跃天财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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