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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卖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北京房产律师告诉你承担
编辑:北京房产律师   时间:2020/8/27

 卖方不卖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北京房产律师告诉你承担

基本案情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刘喆与郭庆安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在合同履行中,郭庆安注销了其作为监管账户的银行账号致网签无法完成,双方因此撤销了网签手续。此后,郭庆安将房屋抵押给他人并导致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存在主观恶意。后其妻吴秋月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其侄子郭伟起诉要求确认建机公司出售协议无效。法院生效判决其与刘喆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后,其妻吴秋月又起诉要求停止执行等。考虑到吴秋月和郭伟均与郭庆安存在亲属关系,上述诉讼均在客观上阻却了郭庆安与刘喆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且最终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故郭庆安主张上述诉讼的产生与其无关,难以成立。上述一系列事实表明郭庆安系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刘喆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郭庆安支付迟延交房及迟延办理房屋过户的违约金。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郭庆安恶意违约并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二审法院考虑到郭庆安的恶意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等,以刘喆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金的法律功能等综合因素,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酌情确定郭庆安支付违约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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