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诉讼中,对于限价房法院是可以分分割的,就是评估以后就行评估,下面是一起案例,可以进行分析下: 夫妻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诉房屋在双方离婚一案中未处理。现原告要求进行分割,本院应依法予以解决。 涉诉房屋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并共同购买,现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故应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同意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均同意扣减涉诉房屋剩余贷款、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多少折价款。 本案中原告虽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评估机构对该异议已作回复,故本院对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异议回复中亦提到扣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得出单位面积房地产价值为31838元/平方米,故本院在计算折价款时不再扣减土地收益等价款。 考虑婚生女与原告共同生活,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应给被告的折价款为11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顺义区×街×号院×号楼×层×单元×房屋归原告郭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原告郭某负责偿还; 二、原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贾某1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一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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