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律师|案件双方陈述 昊天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腻子粉、涂料等货款37935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二被告在承接位于密云区新南路90号公寓5-6层的装饰装修工程时,多次向原告购买腻子粉、涂料等建材,累计金额为37935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讨此款,二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东逸公司、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北京合同律师|案件事实:2017年3月至6月期间,经张洪顺联系,昊天经营部多次向位于密云区X路X号公寓X层送腻子粉、涂料等建筑材料,总计价款37935元。张洪顺在昊天经营部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2019年5月,昊天经营部向本院起诉张洪顺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张洪顺给付货款37935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洪顺称,是段九岭向昊天经营部订货,货物由张洪顺签收,但不是张洪顺向昊天经营部购买的,张洪顺是打工的,货款不应由张洪顺给付。张洪顺提请证人樊某出庭作证,樊某到庭陈述称:其系东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X路**公寓的装修工程系东逸公司承揽,张洪顺系其手下的员工,主要负责现场施工,从昊天经营部购买的建材用于该装修工程的施工 北京合同律师|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东逸公司、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昊天经营部向东逸公司承揽的装修工程提供涂料、腻子粉等建材,昊天经营部与东逸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在昊天经营部向东逸公司提供建材后,东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37935元,现东逸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昊天经营部要求东逸公司支付货款,理由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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