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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分家协议签字有效,法律是保护的
编辑:北京离婚律师   时间:2020/10/16

北京离婚律师|双方观点

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分家协议是李培培及其家人为了离婚争夺财产设计的,以与赵瑞好好过日子为由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不是赵金苍、李建华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协议的第一页被替换过,内容被篡改,该页上的手印不是赵金苍、李建华捺印,该协议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

李培培辩称,不同意赵金苍、李建华的诉讼请求,对赵金苍、李建华所述事实不予认可,在李培培与赵瑞的离婚纠纷中,赵金苍、李建华也出庭作证,分家协议的效力已经被认定有效。

赵瑞辩称,同意赵金苍、李建华的诉讼请求,没有见过分家协议的第一页。

北京离婚律师|事实经过

李培培与赵瑞于201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25日,赵瑞、李培培以及赵瑞的父母赵金苍、李建华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三村五条39号院落内南院瓦房3间、板房6间(其中包括向南开门的门脸房3间、向北开门的厨房3间)及15平米彩钢房归赵瑞、李培培所有,分家协议另有李素侠、赵金云作为见证人签字。2018年11月6日,李培培起诉赵瑞离婚。2019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18)京0115民初25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培培与赵瑞离婚;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三村五条**院落内南院中门脸房3间(向南开门的楼板房)、南房东数第1间(向北开门的楼板房)归李培培使用;南院中瓦房3间(向南开门)、南房东数第2间、第3间(向北开门的楼板房)归赵瑞使用;南院大门及院落归李培培、赵瑞共同使用。判决后赵瑞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5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赵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京民申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赵瑞的再审申请。上述三份裁判文书中均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在离婚诉讼中,赵瑞对分家协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当时是为了和李培培和好才签订的,我不认识字就签了,我父母不会签字,都是我代表我父母签的字,我当时以为是和解协议。李培培的名字是李培培写的,其他人都是我写的,手印是我们自己的,不是我代替。”赵金苍、李建华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赵金苍、李建华认可手印是自己摁的。本案中,赵金苍、李建华、赵瑞均认可分家协议第二页手印的真实性,不认可第一页手印的真实性,并申请鉴定第一页指纹的真实性。

北京离婚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指纹鉴定问题,李培培在离婚纠纷中提交的分家协议与本案中原告主张无效的分家协议系同一份协议。在离婚纠纷中,赵瑞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涉案房产是离婚纠纷中唯一的财产,对其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赵瑞及其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不可能对该份证据不给予充分重视,赵瑞未在该诉讼的一审、二审及再审中提出分家协议第一页上不是其捺印手印且第一页内容被篡改。赵金苍、李建华虽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但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亦未提及此事。在此情况下,对赵金苍、李建华、赵瑞要求鉴定分家协议第一页指纹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李培培与赵瑞离婚纠纷一案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对分家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均认为赵金苍、李建华与赵瑞、李培培签订的分家协议由协议各方签字按印且有李素侠、赵金云在场见证签字,该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且据此对财产进行了分配。现赵金苍、李建华主张分家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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