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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合同律师|没有资质可以要工程款么?
编辑:北京著名合同律师   时间:2020/10/30

北京著名合同律师|案件情况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将其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大白工程分包给原告包工包料施工,故本案案由应由立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变更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系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被告李培军与原告徐毓贤之间口头约定分包合同无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装饰装修工程,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时对质量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施工的大白工程经验收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规定,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请求被告给付欠付工程款10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未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进行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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