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2017年8月1日,许敬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与案外人高克年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许敬将涉案车辆交由燕山福顺公司维修,燕山福顺公司从北京忠建兴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处将车拖回,拖车费700元。2018年7月4日的结算单显示修理金额54090元,许敬在该单据上签字确认。同天,燕山福顺公司开具了数额为540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许敬在向燕山福顺公司交纳20000元押金后将涉案车辆开走。 北京著名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燕山福顺公司以修理合同纠纷为由将人保北分诉至本院,故燕山福顺公司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与人保北分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燕山福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与人保北分存在修理合同关系,故燕山福顺公司要求人保北分支付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燕山福顺公司将许敬所有的涉案车辆拖运至自己公司并进行维修,双方之间成立修理合同关系,该修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燕山福顺公司修理涉案车辆后,许敬应及时向燕山福顺公司支付修理费、拖车费。鉴于许敬已支付20000元的事实,故对燕山福顺公司要求许敬支付修理费、拖车费共计54790元的诉讼请求,其中的34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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