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审查重点是债权人利益受损,如果受损没有救济途径可以撤销,如果有救济途径则不能撤销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本案中,靳豪经民事判决书确认对孙莹享有债权,在执行过程中,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孙莹名下涉案抵押房屋一套,未查询到孙莹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孙莹亦称名下没有其他财产,虽然孙莹并未将房屋无偿或低价转让,但其设立了以其父孙克凤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且债权金额达到395万元,如果该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则孙克凤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靳豪将无法获得债权清偿,客观上造成损害靳豪到期债权的后果,如果该抵押登记未成立,则靳豪将在执行程序中获得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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