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合同律师|案件事实 2009年,靳豪与孙莹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孙莹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其中首付款16317660元、贷款30万元,靳豪于2011年7月、8月分别交付5万元、1551760元。2012年底,孙莹与靳豪结束恋爱关系分手。 2013年7月31日,靳豪因彩礼纠纷将孙莹诉至一审法院。2013年9月25日,案件开庭审理。2013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3074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均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愿,在此基础上,靳豪出资为孙莹购房,购房款数额巨大,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区别,结合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以及购房款金额等综合分析,靳豪支付的购房款具备彩礼性质,故判决孙莹返还靳豪1601760元。2013年11月25日,上述判决书生效,后靳豪申请执行,但因孙莹名下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故未能执行到位。 诉讼中,孙莹称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只有工资收入。 另查明,2013年1月15日、1月16日,孙莹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孙克凤先后签订《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95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2038年1月15日,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孙莹用上述房屋向孙克凤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金额395万元;此外合同还注明了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2013年8月1日,孙莹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为89.54平方米。2013年10月10日,孙莹将上述房屋抵押给其父孙克凤,债权金额为395万元。 诉讼中,孙莹称:父母均在河南商丘当地生活居住,收入来源主要为工资,对外在小额贷款公司有投资,出借资金来源主要为工资及理财收入,家中还有一个弟弟,尚未工作,2013年曾摔下楼受伤;孙莹现在北京大学任职,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年收入不到10万元,向其父孙克凤借款用途为理财,想通过投资理财偿还欠靳豪的款项,但其中40万元用于给弟弟住院看病了,在北京无投资理财项目,但表姐介绍做物流项目年底可以分红,项目地点在河南老家,但现在无法提交投资协议、收条,也说不清项目名称、收益情况,还有部分款项用于偿还父母拖欠的借款了,但无法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为证明与孙克凤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孙莹提交了网上银行汇款明细,记载于2013年3月7日、9月5日、9月11日、9月12日分别汇款1万元、1万元、110万元、7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共计392万元,另外3万元孙莹称系现金交付。 诉讼中,靳豪认为上述借款关系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为父女关系,孙克凤不具备大额款项出借能力,合同签订与款项支付相差了八、九个月,因此借款关系是虚假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款项汇出金额较为集中的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9月12日,时间在靳豪诉孙莹案件立案后两个月,同时汇款后在9月11日、9月12日、9月13日均有大额取款的行为,金额分别为20万元、90万元、70万元、100万元、40万元、70万元,因此双方是通过大额存取款行为虚构债务关系。 北京经济合同律师|法院观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本案中,靳豪经民事判决书确认对孙莹享有债权,在执行过程中,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孙莹名下涉案抵押房屋一套,未查询到孙莹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孙莹亦称名下没有其他财产,虽然孙莹并未将房屋无偿或低价转让,但其设立了以其父孙克凤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且债权金额达到395万元,如果该抵押登记合法有效,则孙克凤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靳豪将无法获得债权清偿,客观上造成损害靳豪到期债权的后果,如果该抵押登记未成立,则靳豪将在执行程序中获得全部清偿。因此,《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以及办理的抵押登记是否撤销,直接影响靳豪的债权是否可以实现,靳豪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本案撤销权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否成立。 第一,关于合同签约以及款项支付的时间。首先,孙莹与孙克凤签订的《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载明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15日、1月16日,而汇款凭证载明的时间为2013年3月7日、9月5日、9月11日、9月12日,其中汇款金额最集中的时间为9月11日、9月12日,签约时间与款项交付时间相距长达近八个月,与亲属之间借贷交易的惯例不符。其次,靳豪与孙莹于2012年底终止恋爱关系并分手,靳豪于2013年7月31日因彩礼纠纷将孙莹诉至法院,而上述合同签约时间在双方分手后对彩礼款项的返还存有争议期间,款项支付时间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尚未对款项性质以及应否返还作出认定,孙莹在彩礼一案中并不同意予以返还,故孙莹所称借款用于理财所得收益返还彩礼,与常理亦不相符。最后,孙莹迟至2013年8月1日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孙莹所交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上已经注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孙莹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靳豪据此称孙莹所交合同日期系倒签具有其合理性。 第二,关于款项来源以及交付用途。首先,孙莹称其父母均在河南商丘当地生活居住,收入主要为工资,借贷资金来源主要为工资及理财收入,家中还有一个无工作弟弟,且于2013年曾摔下楼受伤,根据上述陈述,孙莹之父孙克凤并无395万元资金的出借能力,诉讼中孙克凤亦未继续补交其具备大额资金交付能力的其他辅助证据。其次,根据孙莹提交的网上银行汇款明细,其在收款后于9月11日、9月12日、9月13日均有大额取款的行为,金额分别为20万元、90万元、70万元、100万元、40万元、70万元,累计达到390万元,取款时间与汇款时间基本衔接,取款金额与汇款金额基本一致,且孙莹对短时间内大额取款用途未能作出相对合理的解释,靳豪称孙莹、孙克凤通过反复存取款行为虚构债务关系具有其合理性。最后,孙莹称其年收入不到10万元,其选择一次性向父亲借款395万元,且约定分25年分期偿还,已经超过了其正常偿还能力,同时孙莹称所借款项其中40万元用于给弟弟住院看病,其他借款部分用于在河南老家的理财项目,部分用于偿还父母拖欠的借款,但其无法提交投资协议、借款协议、收条、借条等予以佐证,亦说不清项目名称、收益情况等,存有显著疑点,且其父母在对外欠款的情况下,将大笔资金出借给孙莹,再用于还款,该解释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孙莹所称与孙克凤的借贷关系,从合同签订、款项交付、资金来源、资金走向、借款用途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疑点,孙莹、孙克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也未提交其他证据继续佐证,考虑到借贷双方系父母关系,而债权人系曾存在彩礼争议的前男友,孙莹仅依据存有瑕疵的合同及汇款明细,用以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证据尚不充分,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现孙莹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将房屋抵押给孙克凤的行为,足以损害靳豪债权的实现,靳豪作为债权人要求撤销孙莹与孙克凤于2013年1月15日、1月16日先后签订的《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并撤销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孙莹辩称靳豪与其债权债务确定时间晚于借贷时间,故撤销权条件不成立,但靳豪交付彩礼行为发生于2011年8月,双方已于2012年底结束恋爱关系,彩礼即应予以返还,针对上述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孙莹辩称除斥期间已经界满,但靳豪系在执行程序中方得知房屋抵押事宜,其知晓权益受损时间应从此时起算,其于2015年5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除斥期间,针对上述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孙克凤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审理。综上,判决:一、撤销孙莹与孙克凤于二O一三年一月十五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于二O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二、撤销孙莹与孙克凤依据上述合同办理的针对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设立抵押权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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