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案件事实 张某2和吕某原系夫妻,2013年8月20日生育一女张某1。2016年9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张某1的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女儿张某1由吕某抚养,张某2年收入的50%作为张某1的抚养费(仅指一般的生活费用,不包括张某1的教育培训费用,疾病医疗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由张某2按实际发生额独自承担),直至张某122周岁为止。支付方式如下:张某2每月支付工资的50%,最低不低于5000元,并于奖金或红利发放后一次性支付50%,若张某122周岁后仍然在校读书,则张某2应当支付张某1的抚养费至张某1学校读书(包括大学和硕士研究生阶段)结束后。张某2和吕某离婚后,张某1由吕某抚养至今。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张某1花费部分教育支出。 北京离婚律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处理。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张某2与吕某离婚时双方对张某1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有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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